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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局长韩沂:尽早出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新政策

2020-05-25| 发布者: 舒兰百事通|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呼吁优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试点、为普惠金融信贷政策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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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吁优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试点、为普惠金融信贷政策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带来了两份提案,均涉及银行业保险业当下两大热点问题。

  去年就已试点期满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迄今未推出新的政策,也未对原有试点政策期限予以延长,面对前期试点中发现的问题,韩沂此番提出了具体的政策修订完善意见,建议尽快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或延长试点期限,稳步推进试点扩面扩容。普惠金融信贷政策的可持续发展,韩沂在近几年两会都持续呼吁,尤其是建议进一步开放重点部门大数据共享,以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

  2018年4月,五部委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当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截至2019年4月末,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期限已满,迄今未推出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也未对原有试点政策期限予以延长。进一步完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民生效能已迫在眉睫。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4月末,试点地区共有4.7万人投保,缴纳保费3.03亿元,其中上海市共有3.06万投保人,缴纳保费2.42亿元,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不过,韩沂认为,受限于试点面窄、政策优惠力度低、操作不便捷等多方面原因,税延养老保险“叫好不叫座”,受惠人群较少,与政策预期相比有较大差距,政策效应未完全显现,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试点政策区域窄,政策覆盖性不高。政策试点集中于东南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覆盖人口约6000余万,占全国人口数不足5%,且期限仅有1年,试点政策整体覆盖性不高,难以全面呈现政策实际效果。

  二是税收递延优惠额度相对有限。试点政策规定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一方面,1000元额度上限无法真正满足群众的养老储备需求,即使个人超额缴费也无法享受税延政策优惠;另一方面,当月收入6%的限额规定导致需逐月确认和调整缴费上限,月收入波动也会进一步增加额度计算难度,抵税操作较为复杂。个税起征点调高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台后,客户投保意愿进一步降低,新增投保人数大幅下降,试点地区2019年度月均新增投保人数较2018年下降88.6%,部分投保人甚至停止了缴费。

  三是养老金领取时纳税税率较高。试点政策规定税延养老保险在缴费时做免税扣除,领取时不区分本金和增值部分,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领取金额的75%按10%税率(实际税率7.5%)缴税,而我国对个人投资股票和基金所获得的资本利得暂不征税,相比养老目标基金等养老产品未体现对税延养老保险的充分税收支持。领取期单一税率的规定未区分不同领取期限的差别,也不利于引导公众选择长期终身领取方式。

  因此,韩沂建议,尽早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或延长原政策的试点期限,保障政策延续性和有效性。为降低政策推进难度,可考虑先行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扩面工作,使更多群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收优惠额度方面,他还建议,进一步降低政策复杂性,取消6%收入限制条件,适当提高延税额度,可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赡养支出的抵扣标准,将限额提高至2000元/月,并将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作为专项扣除项目。

  此外,为确保资金的养老用途,建议参考新税制下基本养老金的所得税标准,合理调减个人税延养老保险领取期税率,如调整为领取时统一按不高于3%税率纳税。同时进一步研究制定差异化领取税率,引导消费者终身领取或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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